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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廢) 經濟部 98.07.17 經商字第0980234341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17 日
要  旨:
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登記申請案之相關文件,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規
定之政府資訊,自得申請政府機關提供
全文內容:按公司組織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第 2  條及第 12 條規定,所辦理之
          登記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營業登記,又本辦法第 3  條規
          定營利事業登記係向所在地之營利事業登記聯合作業中心提出申請。是以
          ,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登記申請案之相關文件,則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規定之政府資訊,自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之規定申請政府機關
          提供政府資訊。至提供政府資訊之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所需成本之收
          費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2 條規定由各政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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