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2.01.23 法律字第1010025812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4、25 條等規定參照,違法行為究應評價為「一行為」或「 數行為」並非僅就法規與法規間關連或抽象事實予以抽象判斷,必須就具 體個案事實情節依據行為人主觀犯意、構成要件實現、受侵害法益及所侵 害法律效果,斟酌被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條文文義、立法意旨、制裁意義、 期待可能性與社會通念等因素綜合判斷決定,即將因個案具體情節不同, 結果未必相同
主 旨:有關行為人涉及違反「石油管理法」第 19 之 1 條與「液化石油氣經銷 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等規定,於「行政罰法」行為數認定之 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101 年 12 月 12 日能油字第 10100485870 號函。 二、按「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 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及第 25 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行為人 違法之行為如評價為一行為(包括『自然一行為』與『法律上一行為 』),縱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亦僅能依同法第 24 條規定裁 罰;如認係數行為則應依同法第 25 條規定分別處罰;至違法之行為 究應評價為「一行為」抑或「數行為」乃個案判斷之問題,並非僅就 法規與法規間之關連或抽象事實予以抽象判斷,必須就具體個案之事 實情節依據行為人主觀犯意、構成要件之實現、受侵害法益及所侵害 之法律效果,斟酌被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條文之文義、立法意旨、制裁 之意義、期待可能性與社會通念等因素綜合判斷決定之(洪家殷著「 行政罰法論」2006 年 11 月 2 版 1 刷,145 頁;林錫堯著「行 政罰法」2012 年 11 月 2 版 1 刷,第 80 頁至第 85 頁參照) 。據上,來函所詢案情,究應如何評價該違法行為之行為數,將因個 案具體情節不同,結果未必相同,例如:於單次查核液化石油氣零售 業者營業處所查獲不符灌裝重量容許誤差範圍規定之數桶液化石油氣 ,係行為人基於單一違規犯意而屬於同一批大量桶數灌裝者,似難論 以數行為。反之,所查獲之不符灌裝重量容許誤差範圍規定之數桶液 化石油氣,顯然係行為人出於多次犯意而屬於不同批次且灌裝日期相 隔相當時日者,如認屬一行為即有待商榷。是以,來函所詢問題,仍 宜請參照上開說明,依具體個案情形,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 正 本:經濟部能源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