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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2.08.22 台內地字第102028306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2 日
要  旨:
停止適用內政部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
期間規定與法務部 101.02.04  法令字第 10100501840  號令釋不符部分
之函釋 2  則
主    旨: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業經法
          務部 101  年 2  月 4  日法令字第 10100501840  號令釋在案,內政部
          89  年 12 月 1  日台內地字第 8970905  號函及 90 年 3  月 2  日台
          內地字第 9068460  號函釋內容與上開法務部令規定不符部分,自即日起
          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務部、交通部、經濟部、
          國防部、教育部、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部營建署 
副    本:本部電子公布欄、法規委員會、地政司【區段徵收科、地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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