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2.04.08 內授中民字第102573014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08 日
要 旨:
申報人所送公告時,派下現員名冊上所記載之派下現員出生年月日之日、 住址門牌號等資訊得予省略,至於現行公告時之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 清冊等範例仍予維持
全文內容:鑑於依本條例第 11 條規定公告之派下現員名冊中,派下現員出生年月日 之日、住址門牌號予以省略(或以*、○取代),仍可達到公告徵求異議 之目的,為符合比例原則,申報人所送公告時之派下現員名冊派下現員出 生年月日之日、住址門牌號得省略(或以*、○取代),現行公告時之派 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等範例仍予維持;為求資料完整,申報及核發 時之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等範例,仍予維持。另 有關依本條例第 11 條公告之派下現員名冊派下現員出生年月日之日、住 址門牌號如已省略(或以*、○取代)部分,自屬未公開,主管機關依當 事人申請提供上開已省略(或以*、○取代)之內容,應有政府資訊公開 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