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02.26 行執法字第102000055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6 日
要 旨: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分署建議於單一登入窗口健保資訊聯結作業之回覆 資料,增列投保單位負責人欄位」之說明
主 旨:有關貴分署建議於單一登入窗口健保資訊聯結作業之回覆資料,增列投保 單位負責人欄位乙事,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分署 101 年 12 月 13 日雄執字第 10118002940 號函。 二、本件經本署向法務部為旨揭建議,經該部函復略以:所提意見應屬妥 適,惟請本署先行與健保局協商業務面具體作法,並取得該局同意後 ,再據以辦理後續資訊技術面程式增修事宜。嗣本署於 102 年 1 月 31 日函請健保局同意,該局以 102 年 2 月 7 日健保承字第 1020021095 號函復稱:「…查本局資料庫投保單位負責人欄位,係 由投保單位向本局申報,而非本局權責核定之資料,即資料異動申報 、處理等,易生時間落差之情形,如提供貴署使用,恐生爭議,建請 …逕洽主管機關經濟部研商批次查詢之機制,以取得最新資料…」, 合先敘明。 三、查送達是否合法,係依事實認定,似與送達第三人之執行命令有無記 載第三人之負責人無涉。又健保局前揭函已載明,投保單位負責人欄 位,係由投保單位向該局申報,資料異動申報、處理等,易生時間落 差等情形。是以貴分署如依健保局提供之投保單位負責人資料執行, 恐因時間之落差,致使該資料與現行登記資料不符,更易產生送達之 爭議。另如洽主管機關經濟部研商建置批次查詢之機制,除應支出龐 大之建置費用外,其查詢所須時間(申請、待回復等)與貴分署直接 上經濟部網站查詢比較,時間較長,速度較慢。綜上所述,本件仍請 貴分署依現制辦理。 四、檢附前揭法務部及健保局函各乙份。 附 件 1:法務部 函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法資字第 10200015250 號 主 旨:有關貴署為提升執行之效能及確保執行命令送達合法性業務需求,函請本 部於單一登入窗口健保資訊連結作業之回覆資料,增列投保單位負責人欄 位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02 年 1 月 17 日行執法字第 10100550320 號函。 二、貴署所提意見應屬妥適,惟請貴署先行與健保局協商業務面具體做法 並取得該局同意後,由本部資訊處辦理後續資訊技術面程式增修事宜 。 附 件 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函 中華民國 102 年 2 月 7 日 健保承字第 1020021095 號 主 旨:有關函請本局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回覆之資料,增列投保單位負責人欄位乙 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署 102 年 1 月 31 日行執法字第 10200506430 號函。 二、查本局資料庫投保單位負責人欄位,係由投保單位向本局申報,而非 本局權責核定之資料,即資料異動申報、處理等,易產生時間落差之 情形,如提供 貴署使用,恐生爭議。建請 貴署逕洽主管機關經濟 部研商批次查詢之機制,以取得最新資料,而本局原已提供之投保單 位統一編號之資料,可供 貴署與主管機關經濟部資料比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