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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5.10 金管銀法字第099001238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0 日
要  旨:
財金資訊公司之業務係跨行業務之帳務清算,而存款人於銀行開戶資料及
存款餘額係屬交易往來資料,非屬該公司之業務範圍,其建置開戶資料及
存款餘額資料尚欠缺法律依據
主    旨:有關  貴部來函請本會洽商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依立法院第 7  屆第 4
          會期第 17 次會議紀錄新增決議(二)辦理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9 年 3  月 29 日法律字第 0999012857  號函。
          二、有關於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金資訊公司)建置之「金
              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中,將查詢資料擴及金融機構之分行及存款餘
              額乙案,本會業於 99 年 3  月 10 日以金管銀法字第 09800614070
              號函向貴部說明案關法律及實務上無法執行之緣由。茲再予補充說明
              如下: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
                事人之權益,依誠信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另
                行政執行法第 3  條揭示,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並兼
                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故行政執行機關於執行過程中,針
                對立於第三人地位而協助行政機關實現、滿足公法上債權之銀行及
                金融週邊單位,宜考量其業務執行上之合理性及其他民眾之隱私權
                ,以符合比例原則及必要性,以侵害最小原則之方式為之,始得符
                合前揭法意之本旨。
          (二)基於存款人於銀行分行開戶資料及存款餘額,係屬當事人與銀行間
                之交易往來資料,非屬財金資訊公司所負責跨行業務帳務清算之範
                疇,亦無法律授權該公司得蒐集相關資料,爰該公司尚無法律依據
                建置案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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