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3.10.03 法律字第1030351086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3 日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18 條、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規參照,警察機關 於偵查程序所保有路口監視器(警察機關建置)、民間監視(錄)器或行 車紀錄器錄影音資料,如已無偵查不公開規定適用,仍應回歸適用政府資 訊公開法,由警察機關於依職權審認確無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存在者 ,或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必要者,應依申請提供或閱覽
主 旨:關於已進入偵查程序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警察機關申 請提供或閱覽路口監視器(警察機關建置)、民間監視(錄)器或行車紀 錄器之錄影音資料,警察機關能否提供或閱覽疑義事,復如說明二、三, 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103 年 7 月 4 日警署交字第 1030112632 號函。 二、按警察機關本其職權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所作成或取得之錄影音資料 ,屬政府資訊,得應人民申請而提供,但應依職權審認有無政府資訊 公開法(下稱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 提供之事由,以判斷是否提供(本部 103 年 2 月 24 日法律字第 10300511510 號書函參照)。是所詢已進入民事訴訟程序或未進入偵 查程序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警察機關申請提 供旨揭錄影音資料或閱覽事,警察機關於依職權審認確無前揭政資法 所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由者,應依申請提供或閱覽(政資法 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合先說明。 三、次按「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或其他法律…規定…限制、禁止公開者。二、公開或提供有 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 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為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所明定,是政資法已將「法律規定限制、禁止公開」 或「有礙犯罪之偵查」列入政府資訊限制公開或提供事由之一,故旨 揭錄影音資料,如其內容不涉及何人涉有公共危險或其他犯罪情形者 ,自與刑事偵查無涉;反之,即有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有關「偵查 不公開」原則及政資法上開規定之適用(本部 97 年 8 月 5 日法 律決字第 0970018451 號書函參照)。準此,警察機關於偵查程序所 保有旨揭錄影音資料,如已無偵查不公開規定之適用,仍應回歸適用 政資法,由警察機關於依職權審認確無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 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由存在者,或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 絕提供之必要者,應依申請提供或閱覽(政資法第 19 條、第 13 條 第 1 項規定及本部 99 年 11 月 12 日法律字第 0999047059 號書 函參照)。至於對具體個案是否涉及偵查不公開仍有所疑義者,宜另 洽由檢察官決定之,併此敘明。 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4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本部檢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