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4.03.13 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1672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
要 旨:
地政士法第 44 條第 2 款規定所稱地政士違背地政士倫理規範或違反地 政士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係兼具懲戒罰及行政罰性質;其餘各款事由係 屬行政罰,均適用行政罰法之消滅時效規定
全文內容:地政士法第四十四條之懲戒事由,其中第二款有關地政士違背地政士倫理 規範或違反地政士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係同時違反內部紀律及行政法上 義務,兼具懲戒罰及行政罰性質;其餘各款之懲戒事由,係因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所為之裁處,屬行政罰,均應適用行政罰法第二十七條消滅時效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