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4.04.09 台內民字第104115098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9 日
要 旨:
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之公司委託銷售之公司或商業違法與消費者簽訂生前 殯葬服務契約者,若受委託之公司或商業確屬殯葬禮儀服務業者之代理人 或受僱人,自得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 89 條第 1 項規定處罰
全文內容:有關業者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 葬服務契約,受委託銷售之公司或商業,得否與違法業者分別處罰之疑義 案 一、按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 89 條第 1 項規定:「非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之公司違反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者,處新臺幣 60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合先敘明。 二、次按本條例第 89 條第 1 項最後段規定:「…;其代理人或受僱人 ,亦同。」爰倘受委託銷售之公司或商業,依其委託之法律行為確屬 代理人或受僱人,自得依上開規定處罰。 三、至本案得否以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處罰 1 節,因該條規定係 以「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與上開 本條例第 89 條第 1 項最後段於構成要件上仍有不同,併予敘明。 四、綜上,本案仍請貴處依據所查業者與委託代銷之公司或商業間之個案 事實,判斷是否涉有代理權之授與或僱傭關係後,本諸職權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