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4.05.01 台內民字第104041505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
要 旨:
殯葬管理條例第 76、77、86、99 條等規定所稱「按其倍數處罰」及「按 次加倍處罰」,係以所依據罰則條文之罰鍰金額範圍為基數,按其超出倍 數加倍乘算後定其罰鍰金額,若一行為同時違反數個應處罰鍰規定,應以 罰鍰額較高者裁處之
全文內容:有關殯葬管理條例第 76 條、第 77 條、第 99 條之「按其倍數處罰」及 第 86 條第 1 項之「按次加倍處罰」等規定疑義 按本部 102 年 11 月 6 日台內民字第 1020340004 號函說明三(一) 「…於法定罰鍰金額範圍內,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訂之裁罰標 準及超出之倍數,加倍處以一次性之裁罰…」1 節,係指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就違反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 26 條及第 27 條規 定之行為人,其超出法定墓基面積、墳墓高度部分達 1 倍以上者,應以 本條例第 76 條之「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及第 77 條規定之「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為基數,按其超出倍數加倍乘算後定其罰鍰金額 ;至若係一行為違反第 26 條及第 27 條規定應處罰鍰者,按行政罰法第 24 條規定,應以罰鍰額較高者裁處之。 另本條例第 86 條第 1 項規定之「按次加倍處罰」及本條例第 99 條規 定之「按其倍數處罰」,有關罰鍰加倍計算部分,併請依前開揭示原則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