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4.07.29 法律字第104035093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
要 旨: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規定得依法申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者,為具 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 或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因不符前述要件,自不 得適用前法規定
主 旨:有關林○○先生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閱覽中國國民黨及民主進步黨之政 黨備案申請書、章程(草案)、發起人名冊及登記證書等相關文件一案, 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4 年 6 月 12 日台內民字第 1040044495 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政資法)第 2 條規定:「政府資訊之 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是政資 法為普通法,如業已點交歸檔的資訊,屬檔案法規範之範疇,檔案法 有規定者,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檔案法未規定者,仍有政資法 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次按政資法第 9 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 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 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第 1 項)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 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第 2 項)」是以,得申請政府機關提供 政府資訊者,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 立之本國法人、團體,或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本件政 府資訊申請人係大陸地區人民,因不符政資法第 9 條第 1 項所定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或「持有中華民國護 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之要件,自不得依政資法規定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本部 97 年 5 月 19 日法律字第 0970009804 號函參照)。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