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3.01.20 環署空字第103000252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0 日
要 旨:
有關交通噪音改善計畫書經核定後,如遇改善工作事項有窒礙難行時,該 營運或管理機關得修正原計畫書內容再重新提送,以達改善之目的
主 旨:貴局函請釋示交通噪音改善計畫書經核定後,可否修正原計畫書內容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規定:「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 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 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 二、依前項規定,本案來函所提交通噪音改善計畫書經核定後,其負責改 善之營運或管理機關,遇改善工作事項有窒礙難行時,貴局可廢止原 計畫書所載噪音防制措施,並為符合噪音管制法第 14 條、第 15 條 之行政目的,請該營運或管理機關修正原計畫書內容再重新提送,據 以辦理審查核定,以利交通噪音改善工作之完成。 三、本案交通噪音改善計畫書所載噪音防制措施之廢止、該計畫書修正內 容之提送期限、改善成效,以及審查核定原則等,請貴局本於權責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