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09.05 環署綜字第100007683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5 日
要 旨:
有關違反環境保護法律之按日連續處罰規定不適用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環 境講習之規範
主 旨:有關違反環境保護法律之「按日連續處罰」是否適用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 環境講習規範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100 年 8 月 2 日環企字第 1000069987 號函。 二、本署針對前揭疑義業以 100 年 9 月 5 日環署綜字第 100007524 5 號解釋令解釋在案(諒達)。 三、查按日連續處罰之性質,在實務與學說方面,分別有「行政罰說」及 「行政上強制執行方法(執行罰)說」等不同見解。其中所謂行政罰 係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之裁罰性不利處分,而執行罰(或 稱怠金)係以督促義務人將來履行義務為目的之一種行政強制執行方 法,義務人經告誡仍不履行義務,執行機關本得連續處以怠金(行政 執行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 四、惟按日連續處罰之目的,在督促行為人排除因其違規行為所造成污染 環境之現狀,以便將來實現履行義務之合法狀態,係促使行為人完成 改善之手段,類似強制執行之一種手段,具有行政執行法性質。最高 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近 20 年來之通說見解及本署歷年來 對於按日連續處罰之性質均採執行罰說。 五、綜上,按日連續處罰不適用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環境講習之規範;惟 本署將於爾後修正「環境教育法環境講習時數及罰鍰額度裁量基準」 時,將限期改善情形納入第 1 次裁罰時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