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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5.05.25 法律決字第1050350788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7 條規定,對公益法人或非公益法人一體適用,該法
並未針對公益組織法人或團體另設處罰或免予處罰規定
主    旨:有關民眾陳情社團法人臺灣○○協會(以下簡稱該協會)違反個人資料保
          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規定蒐集個人資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105  年 4  月 11 日社家障字第 1050700473 號函。
          二、本件來函所詢該協會蒐集之資料,是否屬個資法所稱個人資料乙節,
              本部已於 104  年 8  月 7  日以法律決字第 10403509940  號書函
              表示意見在案,事涉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仍請參酌本部上揭書函意見
              ,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
          三、至所詢依個資法第 47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第 19 條規定者,應
              處罰鍰,倘該協會違反上開規定,是否因其係公益社團法人,適用其
              他罰則規定乙節,查上開罰則規定,對公益法人或非公益法人一體適
              用,個資法並未針對公益組織之法人或團體另設處罰或免予處罰規定
              。
正    本: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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