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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財政部 97.06.13 台財庫字第0970030143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3 日
要  旨:
關於業者販賣私菸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行政機關依菸酒管理法裁處罰鍰
並沒入私菸,但於緩起訴期間屆滿前檢察官撤銷該緩起訴處分,改聲請簡
易判決,行政機關應俟該簡易判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撤銷原罰鍰處
分
主    旨:關於業者販賣私菸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行政機關依菸酒管理法裁處罰鍰
          並沒入私菸,但於緩起訴期間屆滿前檢察官撤銷該緩起訴處分,改聲請簡
          易判決,該裁處書如何處理等疑義乙案,請參考法務部意見核處。請  查
          照。
內    容:據法務部 97 年 6  月 9  日法律決定第 0970018233 號函辦法(檢附該
          函影本乙份),兼復貴府 97 年 4  月 30 日府財菸字第 0970089021 號
          函。

附    件:法務部  函
          中華民國 97 年 06 月 09 日
          法律決定第 0970018233 號
主    旨:關於業者販賣私菸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行政機關依菸酒管理法裁處罰鍰
          並沒入私菸,但緩起訴處分屆滿前檢察官撤銷該緩起訴處分,改聲請簡易
          判決。該裁處書如何處理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及三。請  查照參
          考。
說    明:一、復貴部 97 年 5  月 14 日台財庫字第 09700245920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6 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
              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
              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第 1  項)。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
              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第 2
              項)」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刑事事
              件部分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
              ,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依本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
              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前經本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 1  
              次及第 5  次會議獲致上開結論有案。合先敘明。
          三、本案所提業者販賣私菸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行政機關依菸酒管理法
              裁處罰鍰並沒入私菸,但緩起訴處分屆滿前檢察官撤銷該緩起訴處分
              ,改聲請簡易判決,行政機關應俟該簡易判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
              ,撤銷原罰鍰處分。如法院已同時宣告沒收,仍應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意旨併予撤銷沒入處分。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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