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5.08.16 台內戶字第105120329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
要 旨:
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印鑑登記申請書、印鑑證明申請書及其附件委任 書、編釘門牌申請書等影本,係以每張 10 元收費,除國民身分證申請書 影本得由各戶政事務所代發外,其餘影本不宜由各戶政事務所代發
主 旨:有關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印鑑登記申請書、印鑑證明申請書及其附件 委任書、編釘門牌申請書等影本,如何收費及可否由各戶政事務所代發 1 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屏東縣政府 105 年 2 月 22 日屏府民戶字第 10503808600 號函辦理。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 63 條、第 64 條及第 67 條規定及戶政事務所辦理 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 16 點規定,印鑑作業之規費收費數額係屬地方 自治範疇,爰核發印鑑登記申請書、印鑑證明申請書及其附件委任書 影本之規費,宜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又門牌業務係屬地 方自治事項,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門牌編釘法規及門 牌規費收費標準,爰核發編釘門牌申請書影本之規費及代發事宜,宜 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惟經本部於 105 年 3 月 31 日 以台內戶字第 1050015018 號函徵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 多數直轄市、縣(市)政府為避免各戶政事務所作法不一引發民怨, 認為宜由本部統一規範核發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印鑑登記申請書 、印鑑證明申請書及其附件委任書、編釘門牌申請書等影本之規費及 代發事宜,爰本案統一作法如下: (一)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影本,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4 款「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每張 10 元」收費,得由各戶政事務所 代發: 1.按本部 86 年 12 月 3 日台(86)內戶字第 8686492 號函略 以,請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影本,可比照核發戶籍登記申請書影 本規定辦理。又多數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戶政事務所核發 該所檔存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影本,係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4 款「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每張 10 元」收費,爰各 戶政事務所核發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影本,擬依戶政規費收費 標準第 2 條第 4 款規定辦理。 2.參照本部 86 年 12 月 3 日台(86)內戶字第 8686492 號函 規定,並考量民眾已可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補領國民身分證,戶政 事務所可利用戶政資訊系統查詢當事人於何戶政事務所補領國民 身分證,爰各戶政事務所可代發他戶政事務所檔存之補領國民身 分證影本。 (二)印鑑登記申請書、印鑑證明申請書及其附件委任書、編釘門牌申請 書等影本,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4 款「戶籍檔案原始 資料影本每張 10 元」收費,但不宜由各戶政事務所代發: 1.考量多數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戶政事務所核發該所檔存之 印鑑登記申請書、印鑑證明申請書及其附件委任書、編釘門牌申 請書等影本,係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4 款「戶籍檔 案原始資料影本每張 10 元」收費,爰各戶政事務所核發印鑑登 記申請書、印鑑證明申請書及其附件委任書、編釘門牌申請書等 影本,比照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4 款規定辦理。 2.惟印鑑、門牌相關業務係屬地方自治事項,且未全面開放異地辦 理,戶政事務所無法利用戶政資訊系統查詢當事人於何戶政事務 所辦理印鑑登記、印鑑證明及編釘門牌,爰前揭申請書及其附件 影本無法且不宜由其他戶政事務所代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