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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105.07.19 保局(綜)字第1050256223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9 日
要  旨:
有關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77-1  條規定經保戶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
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個人資料時,其書面同意內容得獨立為之或列入
要保書、理賠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中為之且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之規定
主    旨:有關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77  條之 l  規定經保戶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
          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個人資料之執行方式乙案,請依說明辦理。
          請查照。
說    明:一、依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
              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書面
              同意內容得獨立為之或列入要保書、理賠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中為之
              ,又現行人身保險要保書聲明事項已有符合保險法第 177  條之 1,
              經本人書面同意之作法(參照本會 105  年 5  月 25 日金管保綜字
              第 10502562226  號函,諒達),惟倘有相關同意內容未列於要保書
              、理賠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之情形,即有單獨使用同意書之需求,爰
              為符合保險法第 177  條之 l  經本人書面同意之規定,建議參酌人
              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第 11 點規定及現行人身保險要保
              書聲明事項,研訂同意書內容範本供所屬會員參考訂定,並請所屬會
              員將同意書報貴 2  公會備查。
          二、另依管理辦法第 2  條立法說明第 2  點略以,因病歷、醫療、健康
              檢查之個人資料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之敏感性資料,爰書面
              同意之告知事項及內容,應符合 105  年 3  月 15 日施行之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2  項準用第 8  條及第 9  條規定。查貴 2  
              公會已分別定有產、壽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參考範
              本,為利保險業者落實執行特種個人資料之告知義務,以確保保戶之
              隱私權益,請研議將特種個人資料之告知事項及內容納入上開參考範
              本,並請所屬會員於參考訂定後,報貴 2  公會備查。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本局產險監理組、壽險監理組、綜合監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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