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5.10.11 台內戶字第105043629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要 旨:
戶政事務所如欲利用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應符合戶政之特定目的或例外得 利用之條件。準此,金融機構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為由向戶政事務 所函查客戶之統一編號時,戶政事務所僅告知該統一編號有無重複,不須 提供其變更之統一編號
主 旨:有關金融機構得否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為由,向戶政事務所函查其 原客戶變更後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1 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5 年 3 月 23 日北市民戶字第 10530907100 號函。 二、按法務部 105 年 9 月 21 日法律字第 10503514560 號函略以: (一)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之性質為普通法,其他特別法 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規定者,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 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故戶籍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或利用之規定,屬本法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查戶籍 法第 65 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 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關於申請閱覽或交付戶籍謄本資料 事項,戶籍法即優先於本法而適用,僅於未符戶籍法令相關規定, 而仍認須依本法判斷時,方有本法之適用(本部 104 年 8 月 2 0 日法律字第 10403510420 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二)次按本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 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 利用:……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六、 有利於當事人權益。七、經當事人同意。」戶政事務所蒐集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係基於戶政之特定目的,如其將金融機構自然人客 戶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包括因發現重複而變更之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或其有無重複之個人資料,提供予金融機構作為金融業務 使用,屬特定目的外利用行為,應符合本法第 16 條但書所列各款 情形之一(例如: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經當事人同意),始得將 上開個人資料提供予金融機構。戶政事務所經確認有不同民眾重複 提供同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予金融機構,如認有釐清是否涉及來 函所述政府作業疏失,且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依來函所述作法 ,僅告知該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無重複,不提供其變更之統一編 號,應可認符合本法第 16 條但書第 2 款之規定,而得為特定目 的外利用。 (三)末按金融機構蒐集或處理客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個人資料,應 有特定目的,並應符合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例如:法律明文規定、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 取適當之安全措施)。另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 時,除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外,應主動 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本法第 1 1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定有明文。關於貴部來函所述金融機構與 當事人(客戶)間已長久無業務往來,金融機構似應主動停止處理 或利用當事人個人資料 1 節,金融機構與該當事人間是否仍存在 契約關係,以及金融機構蒐集其變更後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是 否符合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情形?金融機構原蒐集當事人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之特定目的是否已達成而無繼續處理或利用之必要, 或有其他事由足認無法達成,而屬特定目的消失之情形(本法施行 細則第 20 條規定參照)?相關金融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是否定 有保存個人資料及其期限之相關內容,以及是否有其他不能刪除當 事人原有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正當事由,而屬金融機構執行業 務上必須留存個人資料之情形(本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參照) ?因來函所述事實未明,且涉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金融法規 事項及個案認定權責事項,如尚有疑義,建議敘明具體事實內容再 洽該會表示意見。 三、本案請貴局參照上揭法務部函復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