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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5.10.11 台內戶字第105043629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要  旨:
戶政事務所如欲利用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應符合戶政之特定目的或例外得
利用之條件。準此,金融機構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為由向戶政事務
所函查客戶之統一編號時,戶政事務所僅告知該統一編號有無重複,不須
提供其變更之統一編號
主    旨:有關金融機構得否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為由,向戶政事務所函查其
          原客戶變更後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1  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5  年 3  月 23 日北市民戶字第 10530907100  號函。
          二、按法務部 105  年 9  月 21 日法律字第 10503514560  號函略以:
          (一)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之性質為普通法,其他特別法
                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規定者,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
                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故戶籍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或利用之規定,屬本法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查戶籍
                法第 65 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
                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關於申請閱覽或交付戶籍謄本資料
                事項,戶籍法即優先於本法而適用,僅於未符戶籍法令相關規定,
                而仍認須依本法判斷時,方有本法之適用(本部 104  年 8  月 2
                0 日法律字第 10403510420  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二)次按本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
                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
                利用:……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六、
                有利於當事人權益。七、經當事人同意。」戶政事務所蒐集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係基於戶政之特定目的,如其將金融機構自然人客
                戶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包括因發現重複而變更之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或其有無重複之個人資料,提供予金融機構作為金融業務
                使用,屬特定目的外利用行為,應符合本法第 16 條但書所列各款
                情形之一(例如: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經當事人同意),始得將
                上開個人資料提供予金融機構。戶政事務所經確認有不同民眾重複
                提供同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予金融機構,如認有釐清是否涉及來
                函所述政府作業疏失,且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依來函所述作法
                ,僅告知該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無重複,不提供其變更之統一編
                號,應可認符合本法第 16 條但書第 2  款之規定,而得為特定目
                的外利用。
          (三)末按金融機構蒐集或處理客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個人資料,應
                有特定目的,並應符合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例如:法律明文規定、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
                取適當之安全措施)。另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
                時,除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外,應主動
                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本法第 1
                1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定有明文。關於貴部來函所述金融機構與
                當事人(客戶)間已長久無業務往來,金融機構似應主動停止處理
                或利用當事人個人資料 1  節,金融機構與該當事人間是否仍存在
                契約關係,以及金融機構蒐集其變更後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是
                否符合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情形?金融機構原蒐集當事人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之特定目的是否已達成而無繼續處理或利用之必要,
                或有其他事由足認無法達成,而屬特定目的消失之情形(本法施行
                細則第 20 條規定參照)?相關金融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是否定
                有保存個人資料及其期限之相關內容,以及是否有其他不能刪除當
                事人原有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正當事由,而屬金融機構執行業
                務上必須留存個人資料之情形(本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參照)
                ?因來函所述事實未明,且涉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金融法規
                事項及個案認定權責事項,如尚有疑義,建議敘明具體事實內容再
                洽該會表示意見。
          三、本案請貴局參照上揭法務部函復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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