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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06.08 局企字第099001175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08 日
要  旨:
加班補休 6  個月之起迄時間
全文內容:一、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按:現為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 3  點
              規定略以,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後
              6 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二、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規定,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期間以日、
              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
              不在此限。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
              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 1  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
              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
              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是以,如工
              友於 99 年 5  月 1  日加班者(申請補休之始日係為 5  月 2  日
              ),加班後 6  個月內補休假之最末 1  日係為 99 年 11 月 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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