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 97.03.25 院臺秘字第097000824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5 日
要 旨:
有關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第 3 項規定與主計、人事及政風等專屬人事管 理法律競合疑義
全文內容:一、為符合當前政府組織改造作用法不得規範機關組織之基本原則,並期 維護地方自主組織權限之完整性,縣(市)政府主計、人事及政風等 單位或機關之組織設置事項,宜優先適用「地方制度法」及「地方行 政機關組織準則」。 二、特別規定與普通規定之認定,非拘泥於法規名稱或文字所能判斷,而 應就各法規之立法目的、宗旨、制(訂)定時間、法規整體規定及條 文間關聯意義為綜合判斷。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第 2 項並未明定該 等單位或機關,應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設置,同條第 3 項亦無就其 名稱交由專屬人事管理法律規範之意。據此,難認地方制度法有意將 該等單位或機關之組織設置事項,另交由專屬人事管理法律規範。 三、現行主計、人事及政風等專屬人事管理法律與前開地方制度法及地方 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規定未符之處,宜配合修正。如部分縣(市)政府 主計、人事、政風等單位或機關因編制員額數偏低,致有未符地方制 度法及組織準則有關一級單位或所屬一級機關設置規範之情事,宜由 縣(市)政府本於自主組織權限,依組織準則第 6 條所定職能類同 等原則,進行單位或機關之整併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