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內政部 97.06.16 內授中社字第097000871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6 日
要  旨:
因應通貨膨脹調高安養護機構照顧費用疑義
主    旨:貴府函請釋示「未經許可設立之老人福利機構,裁罰前已停止營業,是否
          仍依老人福利法第 45 條規定處分」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老人福利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未依第 3
              6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設立許可,…處其負責人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告其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主管機關查
              獲未立案機構,應依上揭規定處罰負責人,先予敘明。
          二、貴府查獲縣民吳君未經許可設立老人福利機構,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給予負責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因負責人未陳述意見,事後訪查
              該機構已停止營業,是否仍依老人福利法第 45 條規定處分乙節,本
              案既經貴府查獲屬實,並給予吳君陳述意見機會,惟吳君未依限提出
              ,顯示吳君對違反事實無反駁意思,基此,仍應依老人福利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予以罰鍰。倘吳君不服貴府行政處分,吳君得依行政
              救濟相關規定提出訴願。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