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7.06.16 內授中社字第097000871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6 日
要 旨:
因應通貨膨脹調高安養護機構照顧費用疑義
主 旨:貴府函請釋示「未經許可設立之老人福利機構,裁罰前已停止營業,是否 仍依老人福利法第 45 條規定處分」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老人福利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未依第 3 6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設立許可,…處其負責人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告其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主管機關查 獲未立案機構,應依上揭規定處罰負責人,先予敘明。 二、貴府查獲縣民吳君未經許可設立老人福利機構,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給予負責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因負責人未陳述意見,事後訪查 該機構已停止營業,是否仍依老人福利法第 45 條規定處分乙節,本 案既經貴府查獲屬實,並給予吳君陳述意見機會,惟吳君未依限提出 ,顯示吳君對違反事實無反駁意思,基此,仍應依老人福利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予以罰鍰。倘吳君不服貴府行政處分,吳君得依行政 救濟相關規定提出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