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銓敘部 91.09.19 部退三字第0912176592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9 日
要 旨:
溢領退撫給與人員得否以分期給付方式返還及應否加計利息
全文內容:一、溢領各項退撫給與可否分期返還,本部 80 年 11 月 19 日八十台華 特四字第 0640804 號函釋以,「關於支領月退休金人員退休後再任 公職,溢領之月退休金因一次繳回不勝負荷,可否分期攤還乙節,類 似案情,銓敘部為顧及退休人員退休後生活,曾於 74 年 5 月 30 日以𦄂台華特三字第 23308 號函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對一次繳還實際確有困難時同意從寬分期追扣處理在案。至應如何扣 繳,仍請依事實情形,及日後可全數清償為原則,自行參酌處理。」 二、溢領各項退撫給與應否加計利息,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規定:「( 第 1 項)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 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 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 ,亦同。(第 2 項)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民法第 182 條第 2 項規定:「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 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 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同法 第 203 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 5。」本部 90 年 12 月 3 日九十退三字 第 2093706 號書函略以,溢領金額應以服務機關轉知繳回之日起算 加收利息。準此,溢領各項退撫給與應自服務機關轉知繳回之日起, 依上開規定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