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6.05.18 內授中辦地字第106130407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8 日
要 旨:
有關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以姓名 及住址繕造公告清冊刊登報紙及於重劃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 公告,係以經過一定程序公告後,完成送達文書之目的,且符合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 5 條之規定
主 旨:有關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公 告時其公告清冊內容,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乙案,請查照並督導所轄 區內重劃會參考辦理。 說 明:一、復貴府 106 年 3 月 30 日府地劃字第 1060044141 號函。 二、按旨揭辦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第 1 項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 意、地上物拆遷補償及土地分配結果通知未能送達者,準用民事訴訟 法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或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同意後,連續刊登當地報紙 3 日並於重劃土地所在鄉(鎮、市 、區)公所公告之。」其立法意旨,係考量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地上物拆遷補償及土地分配結果等事項,涉及民眾財產權甚鉅,應確 實執行通知權利人,以避免爭議。但倘未能送達者,為能兼顧自辦重 劃業務推展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得聲請法院為公示送達,或經直轄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刊登報紙並公告。 三、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不 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依上開辦法規定刊登報紙及於重劃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 所公告,係以經過一定程序公告後,完成送達文書之目的,故為能確 實執行通知權利人並保障其權益,以姓名及住址繕造公告清冊尚符合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所規定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與蒐集之目 的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性。但主管機關為同意重劃會執行刊登報紙及公 告前,仍應先確認是否屬無法送達者。 正 本:新竹市政府 副 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除新竹市政府外)、本部地政司(土地重劃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