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3.02.02 內授中社字第093001163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02 日
要 旨:
有關不符合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者,其溢領之津貼經直轄市、 縣(市)政府命其返還,而屆期未返還者,可否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規 定移送強制執行
全文內容:1.按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通常以金 錢給付為內容之行政處分。如屬於繼續性之授益處分,經原處分機關依 職權撤銷違法部分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並依個別作用法規或行政 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作成行政處分,命受益人限期返還所 受領之給付,而逾期不履行者,自得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以該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2.本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核屬係為繼續性之授益處分,且中低收入 老人生活津發給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已明定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本津 貼,其溢領之津貼、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屆 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準此,本件自得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 執行署所屬執行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