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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中央選舉委員會 103.11.21 中選法字第1030025294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要  旨:
現職公務人員係以「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
人員」為範圍,現任里長既為無給職,自不在適用之列
全文內容: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4  條規定所指現任公務人員認定疑義,參
          照原 94 年 10 月 5  日修正前之本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就本法所稱「公
          務人員」之定義性規定,所稱現任公務人員,為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規
          定之公務員,即以「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
          人員」為範圍,至現任里長,依地方制度法第 61 條第 3  項規定為無給
          職,自不在適用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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