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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廢)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6.07.03 發資字第106150100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3 日
要  旨:
為擴大政府資訊服務效益,訂定「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規範」,自即日起
生效
主    旨:訂定「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規範」,自即日起生效,104 年 7  月 20 日
          發資字第 1041500855 號函頒之「共通性資料存取應用程式介面規範」於
          同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各縣市政府
副    本:立法院(含附件)、司法院(含附件)、考試院(含附件)、監察院(含
          附件)、行政院唐政務委員鳳辦公室(含附件)、行政院資訊處(含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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