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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4.03.25 台內地字第104130244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5 日
要  旨:
申報人於申報期限屆滿後自行申請更正申報內容之案件,宜先下架不予揭
露,待依據相關規定辦理後,令其限期改正,再循序處理
要    旨:申報人於申報期限屆滿後自行申請更正申報內容之案件,宜先下架不予揭
          露,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後,令其限期改正
內    容:研商精進實價登錄作業方式及試辦併登記案件申報檢討會議紀錄,結論:
          一、申報人於申報期限屆滿後自行申請更正申報內容之案件,宜先下架不
              予揭露,並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81 條之 2、地政士法第 51 條之 1、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9 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及行政罰法
              相關規定辦理後,令其限期改正,再循序處理。
          二、至有關申報人於申報期限屆滿後自行申請更正申報之期限,考量實價
              登錄查詢資訊之正確性,不予限制申請更正期限。
          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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