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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6.12.14 法制字第1060252196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法規預告期間仍有情況急迫時
無法事先公告周知之例外情況,於自治條例內擬訂或修正自治規則規定時
如欲刪除情況急迫時例外規定,宜考量情況急迫時是否有可資因應措施
主    旨:有關「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
          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6  年 12 月 1  日台內民字第 1060446843 號書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 8  條:按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行
                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
                ,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經查,草案預告之目的,係使民
                眾有充分參與決策之機會,增加法規之透明度與可預測性,此一期
                間原則上不宜過短,以落實行政機關與民間單位之溝通機制。於行
                政程序法中尚有前揭除外條款,以因應情況急迫或特殊之情事,本
                件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 8  條修正後,將「除情況急迫,顯
                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等文字刪除,則遇有急迫或特殊之情況
                時,能否即時訂定自治法規?抑或有其他應變措施可資因應?建請
                考量。惟如認有刪除此一除外條款之必要,建請於說明欄載明理由
                ,以杜疑義。
          (二)其餘修正條文部分:本部無法制意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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