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7.01.11 法律字第1070350068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1 日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1 條規定參照,沒入之物,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原則,惟 現行法律另有規定得沒入第三人之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者
主 旨:貴署函詢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及行政罰法第 21 條規定對非屬受處罰者所有之船舶為沒入處分時之適用法令疑義案,復如 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106 年 8 月 10 日署法規字第 1060015162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第 21 條規定:「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是沒入之物,以屬於受處罰者所 有為原則。惟現行法律另有規定得沒入第三人之物(不問屬於何人所 有)者,例如: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57 條第 3 項及第 71 條第 2 項、電信法第 65 條第 3 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下稱兩岸條例)第 88 條第 2 項及第 89 條第 2 項等規定均屬之 。 三、有關依兩岸條例第 32 條規定對非屬受處罰者所有之船舶為沒入處分 之相關疑義,前經該條例主管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 104 年 5 月 6 日以陸法字第 1040400235 號函復貴署在案。查本件來函所詢 ,仍屬上開條文之解釋適用及實務執行問題,宜請貴署逕向行政院大 陸委員會洽詢。 正 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