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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101.11.06 FDA 食字第1010069475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6 日
要  旨:
矯正機關是否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規範之食品業者
主    旨:矯正機關是否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規範之食品業者。
說    明:一、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7  條(即現行法第 3  條第 7  款)規定:「
              本法所稱食品業者,係指經營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
              、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經營食品器具、食品容器
              、食品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
              。」準此,本件來函所敘矯正機關附設之醬油製造廠、烘培廠及餐飲
              部應屬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範之範疇。
          二、行政罰法第 17 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者,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之。」是以,中央或地
              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如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時,實務上肯
              定其有受罰能力而得成為行政制裁之對象。惟基於機關事權之相互尊
              重,縱衛生主管機關於檢查後發現缺失,亦非不能透過行政協調,以
              行政監督之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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