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8.09.19 法律字第1080351410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6 條規定參照,祇要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者,無論行為人國籍為何,祇要依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係屬處罰對象而應 受處罰者,均適用該法。又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行為或結果全部或 一部,縱然是發生在不同地點,祇要其中之一發生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 即應認其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適用該法規定
主 旨:貴署函詢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涉境外公司之適法性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08 年 9 月 11 日警署刑研字第 1080133038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下稱本法)第 6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適用本法(第 1 項)。…。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第 3 項)。」依上開條文第 1 項及第 3 項 規定,祇要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包含同條第 2 項「依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論」之情形),無論行為人之國籍為何 ,祇要依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係屬處罰對象而應受處罰者,均適用本 法。又隨著網際網路通訊科技之日新月異,跨國違法行為益形猖獗, 為防杜不法,爰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之行為或結果之全部 或一部,縱然是發生在不同地點(隔地),祇要其中之一發生在中華 民國領域內者,即應認其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適 用本法規定(本部 104 年 4 月 21 日法律字第 10403504530 號 函參照)。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機關及 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處理 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故有關本件「○○○○○○」訂房網公司 遭假冒進行解除分期付款詐欺案件,就「○○○○○○」訂房網公司 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之管轄權,應如何進行調查及裁處程序 ,因貴署同函已徵詢國家發展委員會意見,爰請參照該會意見及上開 說明,本於職權卓處。 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共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