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11.08 環署綜字第1050090617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8 日
要 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請所屬各機關及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 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若發現違法,且違法所得利益逾法定罰鍰最 高額時,將追繳不法利得
主 旨:請轉知所屬各機關及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 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 更原申請內容,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於 103 年 4 月 30 日以環署綜字第 1030035464 號函釋,「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6 條附件五說明書、評估書初稿 應檢送之圖件」規定開發場所現況圖、平面配置示意圖或分期開發規 劃構想圖,由於比例尺僅以一千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地形圖或縮圖標 示即可,因此上述圖件為示意性質,若開發現況與原先平面示意圖不 符時,主管機關應考量該不同之處是否造成環境不良影響之虞,並納 入處分之具體理由,使處分更為完備(附件 1)。 二、惟上述解釋函僅針對「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6 條附件 五「說明書、評估書初稿應檢送之圖件」為示意性質,並非泛指環境 影響評估書件所載內容均為示意性質。請轉知所屬各機關及開發單位 確實遵守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7 條規定,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 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如有變更應事先依環境影響評估 法第 16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至第 38 條辦理。 三、主管機關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監督時,若發現違法除將依法處分外,若 違法所得利益逾法定罰鍰最高額時,將援引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規定,追繳不法利得(詳見附件 2 所附最高行政法 院 104 年 4 月 23 日判字第 200 號判決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