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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9.03.31 法制字第1090250457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中市原創漫畫創作補助辦法」乙案之意見
主    旨:有關「臺中市原創漫畫創作補助辦法」乙案,本部法制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9  年 3  月 25 日文版字第 1093008958 號函。
          二、本部法制意見如下:
          (一)辦法第 5  條:
                法制用語上,在一定期間內必須行為者,使用「屆期」;表達已過
                一定期限之事實,則使用「逾期」(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編印,「行
                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2011  年 12 月,第 375  頁至第 376
                頁參照),是以本條第 2  項所定之「逾期」,建請修正為「屆期
                」。
          (二)辦法第 6  條:
                本條規定:「申請補助案件不符第 3  條或第 4  條規定者,不予
                受理」,惟查辦法第 3  條第 2  項係規範申請人之消極資格,如
                「不符」該資格而不予受理,似有疑義,建請釐清修正。
          (三)辦法第 7  條、第 11 條: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作用法均不得
                規定機關或其內部單位之設立。至於有關作用法內規定設置任務編
                組部分,則僅於有特殊考量時,方得例外予以規定,惟不稱「委員
                會」。是本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1 條第 2  款有關「委員
                會」之用語,建請再酌。
          (四)辦法第 11 條:
                查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
                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
                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
                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第 1  項)。前項返還範圍
                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第 2  項)。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
                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
                返還之(第 3  項)。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第 4  項)。」是如民眾溢領補助之不當得利,於原授益處分在
                未依法撤銷或廢止前,其受領補助仍有法律上原因,尚不得逕予請
                求返還。查本辦法第 11 條僅規定有該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新聞局
                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惟漏未規定應先予撤銷或廢
                止原補助處分,程序上恐生疑義,建請再酌。
正    本:文化部
副    本: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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