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04.06.04 國健教字第104070074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
要 旨:
為維護國民健康而對於吸菸年齡層、菸品擴散等事項加以控制、管理,菸 害防制法第 13 條明定供應菸品對象限制,只要是年齡未滿 18 歲者,任 何人均不得供應其菸品,則供應人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依具體事證權責 認定
主 旨:所詢網際網路個人網頁刊登大人給小孩抽(含)菸照片,疑似違反菸害防 制法第 13 條規定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4 年 5 月 21 日北市衛健字第 10435197801 號函。 二、按「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 18 歲者。」「違反第 13 條規定者 ,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為菸害防制法(以下 稱本法)第 13 條第 1 項及第 29 條所明定。查本法為防制菸害、 維護國民健康而對於吸菸年齡層、菸品擴散等事項加以控制、管理, 特於第 13 條明定供應菸品對象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係「供應 菸品予未滿 18 歲者」。是以,只要是年齡未滿 18 歲者,任何人均 不得供應其菸品,不論其供應是屬有償之買賣(營利行為)或無償之 提供,均為本法所不許,其所供應之菸品,亦並不以點燃為必要。 三、另依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 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案內個人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請 就具體事證依權責加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