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9.12.09 法律字第109035154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
要 旨: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轉型正義資料庫中所收錄之檔案屬政治檔案,依政治 檔案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應優先適用「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 準」
主 旨:有關貴會函詢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2 條第 1 項所定減免費用範圍,是否 含括郵遞費用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9 年 11 月 10 日促轉三字第 1095300265 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政資法)第 2 條規定:「政府資訊之 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另檔案 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 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政治檔案條例第 1 條規定 :「為建立符合轉型正義精神、兼顧檔案當事人隱私之政治檔案開放 應用制度,並推動關於威權體制、國家總動員、戒嚴、動員戡亂時期 以及二二八事件之歷史研究與公民之轉型正義教育,公開真相並促成 社會和解,辦理政治檔案之徵集、整理、保存、開放應用、研究及教 育,特制定本條例。」準此,人民申請閱覽或複製之政府資訊,如屬 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或政治檔案,依政資法第 2 條、政治檔案條例 第 1 條規定,應分別優先適用檔案法或政治檔案條例之規定處理( 本部 109 年 2 月 7 日法律字第 10903502150 號函意旨參照) ,另國家發展委員會並依檔案法第 21 條、政治檔案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及規費法第 10 條規定訂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而 依來函說明四所述,貴會轉型正義資料庫中所收錄之檔案屬政治檔案 ,故應優先適用「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含第 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貴會如對於「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有適用 疑義,建請逕洽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 正 本: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