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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衛生福利部 106.09.15 衛部照字第106154064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5 日
要  旨:
對於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之裁罰宜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之規定裁處之
主    旨:有關函請建議訂定「處理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法案件裁罰
          參考原則」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部社會及家庭署 106  年 9  月 11 日社家老字第 106010950
              6 號移文單轉送貴府 106  年 9  月 7  日府社福字第 1060187018
              號函辦理。
          二、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長服法)自 106  年 6  月 3  日正式施
              行,依據長服法第 60 條規定:「本法所定罰則,由地方主管機關處
              罰之。」,對於違反長服法規定之裁罰,宜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行政罰
              法第 18 條第 1  項:「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
              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
              受處罰者之資力。」之規定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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