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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衛生福利部 108.11.19 衛部顧字第108196278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要  旨:
有關個案請求提供長照服務紀錄相關資訊之說明
主    旨:有關函詢個案請求提供長照服務紀錄相關資訊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府社會局 108  年 9  月 19 日北市社障字第 1083147034 號
              函辦理。
          二、各地方政府與長照服務單位簽訂行政契約(特約)提供長照服務,及
              後續辦理服務費用申報、暫付、審核、支付及複核等相關作業,並依
              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特約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規定
              辦理,合先敘明。
          三、有關長照特約單位依據各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社區整合型服
              務中心(A 單位)之服務照會,及單位與個案間書面契約提供長照服
              務後,至本部指定之資訊系統登載個案之服務紀錄內容,屬單位依特
              約關係登載之申報紀錄,並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應屬貴府保有之政
              府資訊。
          四、承上,按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之事項,本
              部依據同條第 2  款:「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長照之監督及
              協調事項」及同條第 8  款:「長照服務資訊系統、服務品質等之研
              發及監測」規定取得並運用上開申報紀錄,併予敘明。
          五、爰此,個案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貴府申請自身之申報紀錄,貴府宜本
              權責自行審酌辦理,尚有疑義者,建議徵詢政府資訊公開法之主管機
              關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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