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9.05.06 智著字第10900018410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
要 旨:
著作權法第 79 條第 1 項所稱之「整理」須有「修補缺漏、校正錯誤或 標點符號之考證,且投入相當精力」,而將古代經文利用剪輯工具或小畫 家等電腦軟體排版製成之物件,不符本條之規定
主 旨:有關貴事務所代理吳○發君申請「道教超渡蓮花紙」製版權登記一案,請 於文到後 10 日內陳述意見並補正文件,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製版權登記辦法第 15 條及貴事務所 1 09 年 4 月 7 日(本局收文日)製版權登記申請書、109 年 4 月 23 日 109 遠商字第 1090401 號補正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無著作財產權或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 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 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 利。」其中就「文字著述」之要件為「整理印刷」。所謂「整理印刷 」,係指整理「及」印刷,除印刷外,尚須對文字著述之內容進行「 整理」,包含修補缺漏、校正錯誤或標點符號之考證,且投入相當精 力;若僅對於文字著述重新影印或描補文字內容,則不屬前述「整理 」之範圍,合先敘明。(可參考本局 89 年 10 月 24 日智著字第 8 9009830 號及 109 年 2 月 27 日智著字第 10900010260 號函釋 ) 三、經初步審查本案不符前揭本法第 79 條第 1 項文字著述製版權登記 要件,本局意見說明如下: (一)本案所申請製版權標的為文字著述:查所附申請書之「製版類別」 欄位雖同時勾選「文字著述」及「美術著作」兩欄位,惟依各項申 請文件所載原著作名稱為「八天隱字」、「中天玉文」及「雨香天 經神咒」三部道教經文,可知申請人所欲申請之製版權標的應為文 字著述,故須符合前述「整理排印」要件。 (二)本案製版過程及製版物樣本不符「整理印刷」要件:查所附製版過 程,申請人利用剪輯工具或小畫家等電腦軟體,將著作權消滅之原 著作「八天隱字」(唐朝)、「中天玉文」(唐朝)及「雨香天經 神咒」(宋朝)三部道教經文,以及「後天八卦圖」、「道教超渡 用經文鳥蟲文」及「超薦亡魂寶籙」等圖樣,剪輯編排至同心圓各 層與版面四角而製成本件製版物樣本「道教超渡蓮花紙」,雖付出 設計、收集資料、調整字體及間格大小等功夫,惟仍不及於前述文 字「整理」須有「修補缺漏、校正錯誤或標點符號之考證,且投入 相當精力」,而僅係對文字著述之重新影印,非「整理」之範圍, 不符本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 四、針對上述本局初步審查意見,如有不同意見者,請詳述具體理由;另 本案申請文件仍有附表所示不齊處,請一併於旨揭期限內辦理文件補 正事宜;以上屆期未陳述意見及辦理補正者,本局將逕依製版權登記 辦法辦理。 五、隨文檢附道教超渡蓮花紙製版權申請文件補正表、製版權登記空白申 請書、製版權登記申請書填表須知及收據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