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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110.06.21 台內戶字第110012200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1 日
要  旨:
配合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修正,修正「換發或補發國籍許可證書
提憑證件一覽表」
主    旨:有關修正「換發或補發國籍許可證書提憑證件一覽表」1 案,請查照。
說    明:一、兼復臺南市政府民政局 110  年 6  月 11 日南市民戶字第 1100735
              684 號函。
          二、按 110  年 5  月 12 日修正發布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
              歸化、喪失、回復國籍許可證書污損或滅失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
              附下列文件,申請換發或補發,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
              託他人為之:。」
          三、為配合上開條文修正,旨揭一覽表業已修正完竣(如附件),並請轉
              知所屬相關機關(單位)參閱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站(網址:ht
              tps://www.ris.gov.tw)「法規與申辦須知」-「國籍申辦須知」-
              「國籍變更申請案件提憑證件一覽表」。
正    本:外交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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