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10.11.22 農授水保字第110186607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要 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 5 條所稱「中央機關 」認定原則,及水土保持局及各分局於 111 年 1 月 1 日前受理非屬 中央機關所擬具水土保持書件審查及施工中案件辦理原則之說明
主 旨:為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 5 條所稱「中央機關」認定原則,如說 明二,並自 111 年 1 月 1 日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 110 年 10 月 26 日召開「研商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 第 3 次會議討論事項案由一決議辦理。(本會 110 年 11 月 3 日農授水保字第 1101866030 號函,正本諒達。) 二、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 5 條所稱「中央機關」,係指政府組 織改造後屬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稱之機關,及國防部所屬各機 關與單位;至尚未辦理組織改造之中央機關,依現行組織架構認定, 且均不含「國營事業機構」及「學校」。 三、爰此,本會水土保持局及各分局於 111 年 1 月 1 日前受理非屬 前開中央機關所擬具水土保持書件之審查及施工中案件,於符合行政 程序法第 18 條規定前提下,得循下列原則辦理: (一)由本會水土保持局及各分局受理審查中案件,由本會水土保持局及 各分局核定後,交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後續之監督管理 ;如有變更設計者,亦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 (二)由本會水土保持局及各分局監督管理之施工中案件,由本會水土保 持局及各分局持續辦理至完工。 正 本: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 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 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 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 府、金門縣政府、本會水土保持局臺北分局、本會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 本會水土保持局南投分局、本會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本會水土保持局臺 東分局、本會水土保持局花蓮分局 副 本:本會法規會、本會水土保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