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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廢)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1.01.22 北市都規字第111300893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
要  旨:
為整合都市更新案件審核程序,有關臺北市建築基地申請放寬建蔽率案件
者,須提供放寬建蔽率前、後建築物配置相關圖說及綜理表,敘明「無法
依法定容積率之建築樓地板面積建築」之緣由,並由建築師簽證負責,以
供後續查核
主旨:有關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得放寬建蔽率案件執行原
      則及作業流程,修正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為整合都市更新案件審核程序,有關建築基地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自治條例第10、25、37、45、52、66條規定無法依法定容積
      率之建築樓地板面積建築而擬申請放寬建蔽率案件執行原則及相關
      作業流程,修訂如下:
      (一)屬須經都市設計審議者,由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
            可審議委員會審核。
      (二)非屬須經都市設計審議,惟須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
            議會審議者,由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委員會審核。
      (三)無須經都市設計審議或都市更新審議,惟符合下列各款之一
            者,得由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逕依前開規定併於建造執照放
            寬建蔽率:
            1.受限於航高限制者。
            2.基地臨接道路寬度 6公尺以下者。
            3.未達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最小建築基地規定
              ,並經本市畸零地調處委員會核准單獨建築或經專案簽報
              核准單獨建築之基地。
      (四)非屬前開各項者,由本局(都市規劃科)審核。
  二、為利後續審核是否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無法依
      法定容積率之建築樓地板面積建築,申請放寬建蔽率案件者,須提
      供放寬建蔽率前、後建築物配置相關圖說及綜理表,敘明「無法依
      法定容積率之建築樓地板面積建築」之緣由,並由建築師簽證負責
      ,以供後續查核。
  三、本局99年 5月17日北市都規字第 09932602300號函「有關本市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得放寬建蔽率案件執行原則及相關作業流程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請協助刊登公報)、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
      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臺北市建築管
      理工程處、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設計科、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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