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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 111.06.21 府授都規字第111300779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1 日
要  旨:
臺北市政府就臺北市住宅區如何適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所稱「臨接道路面寬」,是以建築基地臨接符合同條
第 2  項規定道路面寬認定,如臨接兩條以上不同寬度道路時,其基地境
界線之垂直線可交於前開道路部分視同臨接前開道路,據以檢討面寬
主旨:有關本市住宅區適用容積率加級地區建築基地臨接道路面寬之認定
      方式,修正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都市發展局案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 5月10日○○
      字第 1110046號函(稿)辦理。
  二、查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依第二項
      規定且於都市計畫圖上已標示為第二之一種住宅區、第二之二種住
      宅區、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第三之二種住宅區、第四之一種住宅區
      之地區,建築基地臨接道路面寬在十六公尺以下者,其容積率仍應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三、前開規定所稱「臨接道路面寬」,以建築基地臨接符合第二項規定
      之道路面寬認定。如建築基地臨接兩條以上不同寬度之道路時,參
      酌「臺北市建築管理案例彙編」編號8702號案例意旨,其基地境界
      線之垂直線可交於前開道路部分,視同臨接前開道路,據以檢討面
      寬(詳附圖)。
  四、本府88年11月 4日府都二字第8807108800號函釋及本府都市發展局
      91年 7月16日北市都二字第 09131635500號函釋即日起停止適用。
  五、請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及臺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會員知
      悉。
正本: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建築
      管理工程處、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副本: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本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政府
      秘書處(請協助刊登公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
      臺北市中山區○○○路○○段○○巷○○弄○○號)
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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