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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1.08.29 智著字第1116001193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9 日
要  旨:
因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之設立,原 108.06.26
智著字第 10816007150  號函決定之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
、分配方法及單一窗口案,將於 112.01.01  廢止並失其效力
主    旨:有關本局 108  年 6  月 26 日智著字第 10816007150  號函決定社團法
          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及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
          )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分配方法及單一窗口案,將於
          112 年 1  月 1  日起予以廢止並自該日起失其效力,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及第 125  條規定辦理。
          二、旨揭費率自 108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嗣因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
              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於 109  年 6  月 4  日經本局許可設立
              ,本局於 111  年 2  月 24 日以智著字第 11160002380  號函指定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
              協會(ACMA)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三家
              音樂著作集管團體,就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利用型態,訂定共同使
              用報酬率,經 TMCA 以111 年 6  月 6  日台秉字第 0048 號函向本
              局申請決定,本局已於 111年 8  月 2  日以智著字第 11160010261
              號函決定三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之共同費率及單一窗口,並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三、旨揭共同費率案因已無實施之必要,將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予
              以廢止並自該日起失其效力。
          四、如不服本處分,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備具訴願書正、
              副本(均含附件),並檢附本處分書影本,經由本局向經濟部提起訴
              願。
正    本: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
副    本:
抄    本:本局著作權組(第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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