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文化部 111.03.21 文授資局蹟字第111300297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1 日
要 旨:
直轄市定古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現因建物納稅義務人逝世,致需認定 其繼承人乙事,主管機關可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36、39、40 規定,調查認 定之,惟調查證據並認定所有權人後,相關利害關係人對何人為該古蹟之 所有人仍有爭議時,因屬私人間法律關係之爭議,建議相關利害關係人得 循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起訴訟,以法院作成判決的方式解決
主 旨:有關「私有古蹟所有人認定,主管機關代履行、緊急搶修之執行疑義」。 說 明:一、略。 二、查《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 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第 39 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 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 到場所生之效果。」、第 40 條「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 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等規定, 均可供辦理參考。 三、另查《行政程序法》第 1 章第 6 節對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之 方法、程序及法則等有所規範,就所詢直轄市定古蹟「○○○○」為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現因該建物納稅義務人逝世,致需認定其繼承人 乙事,可參照上述規定調查認定之。至於為調查事實必要所應採取之 證據方法及蒐集證據資料範圍等,則由主管機關視具體個案認事用法 所需裁量決定之(法務部 106 年 03 月 23 日法律字第 106035039 30 號函釋參照)。 四、惟倘經主管機關調查證據並認定所有權人後,相關利害關係人對何人 為該古蹟之所有人仍有爭議時,因屬私人間法律關係之爭議,建議相 關利害關係人得循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起訴訟,以法院作成判決的方式 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