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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11.11.14 農授糧字第111025121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要  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20 條及第 36 條規定相關適用
之說明
主    旨:台北市市場處函詢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20 條及第 36 條疑義案,復請查
          照。
說    明:一、復貴處 111  年 11 月 8  日北市市批字第 11130264112  號函。
          二、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0 條規定:「農產品批發
              市場之供應人或承銷人,在同一市場不得兼營承銷及供應業務。」及
              本法第 36 條規定:「違反第 20 條、第 22 條第 1  項、第 29 條
              或第 32 條規定者,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其
              領有許可證者,並得廢止許可證。」爰本案請貴府查明行為人是否確
              實有在同一市場兼營承銷及供應業務,並依上開規定及行政罰法第
              27  條續處。至市場經營主體非屬本法第 20 條之行為人,尚與本案
              無涉。
          三、次查本法尚無供應人許可證相關規定,本法第 36 條所稱許可證係指
              承銷人許可證。另本法第 20 條立法意旨係農產品批發市場以集中公
              開交易方式,透過供需關係形成合理市場價格,如有自供自銷之情事
              發生,則集中公開交易形成合理價格之目標將無法達成,故作限制規
              定。至是否廢止該承銷人許可證,仍請臺北市政府依情節輕重程度本
              權責妥處。
          四、文副知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請針對供應人及承銷人加強宣導
              相關法規,以避免民眾觸法。另請貴處輔導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
              司落實前開事項,以確保農產品運銷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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