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11.11.14 農授糧字第111025121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要 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20 條及第 36 條規定相關適用 之說明
主 旨:台北市市場處函詢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20 條及第 36 條疑義案,復請查 照。 說 明:一、復貴處 111 年 11 月 8 日北市市批字第 11130264112 號函。 二、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0 條規定:「農產品批發 市場之供應人或承銷人,在同一市場不得兼營承銷及供應業務。」及 本法第 36 條規定:「違反第 20 條、第 22 條第 1 項、第 29 條 或第 32 條規定者,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其 領有許可證者,並得廢止許可證。」爰本案請貴府查明行為人是否確 實有在同一市場兼營承銷及供應業務,並依上開規定及行政罰法第 27 條續處。至市場經營主體非屬本法第 20 條之行為人,尚與本案 無涉。 三、次查本法尚無供應人許可證相關規定,本法第 36 條所稱許可證係指 承銷人許可證。另本法第 20 條立法意旨係農產品批發市場以集中公 開交易方式,透過供需關係形成合理市場價格,如有自供自銷之情事 發生,則集中公開交易形成合理價格之目標將無法達成,故作限制規 定。至是否廢止該承銷人許可證,仍請臺北市政府依情節輕重程度本 權責妥處。 四、文副知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請針對供應人及承銷人加強宣導 相關法規,以避免民眾觸法。另請貴處輔導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 司落實前開事項,以確保農產品運銷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