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8.28 發法字第1092001163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8 日
要 旨:
「犯罪前科」係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之特種個人資料 ,除符合同條第 1 項但書各款之一規定外,不得蒐集、處理及利用
主 旨:有關貴部擬請內政部役政署向警政署勾稽常備兵役役男入營前之涉毒前科 紀錄一案,函詢本會釋疑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9 年 7 月 17 日國資人力字第 1090153371 號函。 二、本案事實係貴部所詢「請內政部役政署後續研議與警政系統勾稽常備 兵役役男入營前涉毒前科紀錄」,以及來函附件會議紀錄貴部人次室 發言建議內政部役政署於役男入營前先勾稽涉毒紀錄,如有發現即延 緩入營(第伍、二、(四)點參照),合先敘明。 三、本案擬請內政部役政署蒐集之個人資料係「常備兵役役男入營前涉毒 前科紀錄」,屬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犯罪前科」之特種個人資 料(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6 項規定,犯罪前科係指經緩起訴 、職權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之紀錄),因具高度敏感性 而有特別保護之必要,除符合該條項但書各款規定外,不得蒐集、處 理及利用,爰本案在處理上須特別慎重。 四、本案來函擬由內政部役政署蒐集上開特種個人資料據以延期徵集入營 ,倘係依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公務機關執行法定 職務…必要範圍內…」(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款規定,法 定職務係指法律及法律授權之命令所定公務機關之職務)作為合法要 件,則應檢視內政部役政署勾稽涉毒前科紀錄是否於法定職務必要範 圍內為之。查內政部依兵役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役男徵集事 項,另同法第 34 條第 5 項規定亦授權內政部訂定徵兵規則,雖然 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係內政部役政署之法定職掌(徵兵規則第 29 條規 定參照),惟涉毒前科紀錄非屬延期徵集入營之事由(徵兵規則第 2 9 條附件參照),爰內政部役政署勾稽該項資料並不符合法定職務之 必要範圍,且有違個資法第 5 條比例原則。 五、又本案本會於本(109) 年 8 月 5 日邀請貴部、內政部役政署及 警政署共同研商,警政署表示本案所欲勾稽之涉毒前科紀錄係由法務 部蒐集,該署尚無法逕予提供,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