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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11.03.30 法制字第1110250554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0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方式」公告事項附表一修正草案之意
見
主    旨:有關「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方式」公告事項附表一修正草案一案,本部意
          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11  年 3  月 16 日環署督字第 1111016162B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草案五、運作管理(六)第 1  點:本點但書規定之「原『核准』
                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惟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
                管理辦法第 70 條之 1  係規定「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應檢
                具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計畫(以下簡稱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
                用計畫),向農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後…」並非「核准」一詞,則本點是否修正為「原『審查同意』之
                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俾使用語一致,建請考量。
          (二)草案五、運作管理(六)第 4  點:本點建請修正為「施灌使用計
                畫有變更者,應依下列規定檢具相關變更文件,…,並依審核同意
                內容及文件運作『:』」俾符法制體例。
          (三)草案五、運作管理(六)第 6  點: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及第
                123 條規定,撤銷係針對違法之行政處分,廢止則針對合法之行政
                處分。查本點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核機關應『撤銷、廢
                止』其施灌使用計畫:(1 )申請資料內容或文件與事實不符。(
                2 )未依施灌使用計畫或審核同意內容及文件進行施灌。(3 )未
                依 4. 規定辦理變更,經審核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屆期仍未
                改善或補正。(4 )其他違法情形,經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或土地管理機關認定情節重大。」本點係參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
                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70 條之 8  增訂,惟查該條規定:「取得沼
                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
                一者,農業主管機關應『廢止』其使用計畫:一、申請資料內容與
                事實不符。二、未依核定計畫書內容進行農地肥分使用。三、有效
                期間內未依第七十條之五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經農業主管機關通
                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屆期仍未改善或補正。四、其他違法情形,經
                環保主管機關或農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其中兩者規定之
                情形並無不同,則本點規定增訂審核機關應「撤銷」施灌使用計畫
                之理由為何?又本點第 1  款究係指申請人於申請時提供不實資料
                而構成撤銷事由抑或申請人於嗣後執行時未依施灌計畫進行而構成
                廢止事由?建請釐清。
正    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    本: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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