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12.02 發法字第1080024298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
要 旨:
戶籍法修正後,有關行業、職業及教育程度登記之特定目的業已消失,民 眾固得請求主管機關刪除該等資料,然若該等資料限於該特定目的之利用 而未作其他使用,則可能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第 3 項但書所定 「執行職務所必須」
主 旨:有關貴部函詢民眾申請刪除 86 年電腦化前戶籍簿頁所登載之行業及職業 、教育程度及申請提供 86 年電腦化前戶籍資料曾被調閱之電磁紀錄一事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8 年 11 月 11 日台內戶字第 1080142301 號函。 二、有關民眾申請刪除 86 年戶籍法修正前登記之行業、職業及教育程度 資料: (一)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個人資 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 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第 4 款規定「本法第 11 條第 3 項所稱特定目的消失,指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四、其他事由足認特定目的已無法達成或不存在。」、 第 21 條第 3 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於本法第 1 1 條第 3 項但書所定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三、其他不能 刪除之正當事由。」。 (二)貴部來函業說明 86 年 5 月 21 日修正公布戶籍法廢止行業及職 業登記,改由行政院主計處(現為行政院主計總處)分類統計、發 布,另廢止教育程度登記改採查記方式辦理。是以有關行業、職業 及教育程度登記之特定目的業已消失,本案民眾固得請求貴部刪除 該等資料,惟來函復稱已登記之行業及職業、教育程度係屬歷史紀 錄,其作為當時行業及職業、教育程度之證明,政府施政規劃、工 商企業發展及學術研究之參據等特定目的仍繼續存在一節,倘該等 資料限於該特定目的之利用而未作其他使用,則是否符合個資法第 11 條第 3 項但書所定「執行職務所必須」,請貴部審酌同法施 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辦理。 (三)有關民眾申請提供 86 年電腦化前戶籍資料曾被調閱之電磁紀錄一 節,按個資法第 10 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 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 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二、妨害公務機關執行 法定職務。三、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倘貴部 審酌無該條但書規定所定情形者,即應予提供。 正 本: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