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秘書長 112.10.23 院臺規長字第112502112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要 旨:
有關各機關研擬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期日及刊登規定事宜
主 旨:為使各界能事先瞭解,並有充分時間表達意見,各機關研擬之法律及法規 命令草案之公告周知(以下簡稱預告),自即日起應依說明二至四辦理, 本院秘書長 105 年 9 月 5 日院臺規字第 1050175399 號函並自同日 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一、依 112 年 5 月 1 日、6 月 16 日、7 月 21 日、9 月 18 日研 商法規預告相關機制(第 1 次至第 4 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法律草案之預告: (一)法律草案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有關者,應至少預告 60 日。 但情況急迫者,得免預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另定較短期間, 並應於草案內容公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 1.為遵行國際條約、協定或國際組織之決議、為維護公共利益之必 要、為避免發生安全、衛生或環境保護等相類之緊急問題,有儘 速施行之必要。 2.法規內容係授予民眾利益或對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 3.單純文字修正。 4.配合其他法規修正或廢止。 5.其他為配合重大政策經主管機關審認有必要之情形。 (二)法律草案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者,各機關得衡酌是否辦 理預告。 三、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預告 60 日。但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預告者 ,得免預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另定較短期間,並應於草案內容 公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 (一)為遵行國際條約、協定或國際組織之決議、為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 、為避免發生安全、衛生或環境保護等相類之緊急問題,有儘速施 行之必要。 (二)法規內容係授予民眾利益或對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 (三)單純文字修正。 (四)配合其他法規修正或廢止。 (五)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且已依法踐行諮商利害關係人意見 之程序。 (六)其他為配合重大政策經主管機關審認有必要之情形。 四、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應公開於機關網站,及依公共政策網路 參與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其中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並應刊登於行 政院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