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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0.01.18 北市都規字第10931214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8 日
要  旨: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就臺北市松山區寶清段○小段○○○○○地號等
10  筆土地新建改建,涉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 44 組
:宗祠及宗教建築』既有合法者之 74 年 7  月 1  日前既有合法建築,
得否依危老重建計畫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認定之說明
主旨:有關貴事務所函詢「本市松山區寶清段○小段○○○○○地號等10
      筆土地新建改建涉及土管『第44組:宗祠及宗教建築』既有合法者
      之『74年 7月 1日前既有合法建築』得否依危老重建計畫認定之合
      法建築物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 109年12月23日第1091223001號函。
  二、查貴事務所前就旨揭基地內松山○○廟涉及土管「第44組:宗祠及
      宗教建築」既有合法者認定條件疑義,經本局 109年11月27日召開
      「本市松山區寶清段○小段○○○○○地號等10筆土地新建改建涉
      及土管『第44組:宗祠及宗教建築』既有合法者認定」研商會議,
      是日會議結論(略以):「…(二)本案請申請單位依本市建築管
      理自治條例第32條或35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資料,逕向本市建築
      管理工程處申請認定合法建築物或核發使用執照,取得74年 7月 1
      日前既有合法建築資格,始得適用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第44組:宗祠及宗教建築既有合法者之允許使用條件。」,先予敘
      明。
  三、至有關松山○○廟得否依危老重建計畫認定合法建築物疑義一節,
      考量本案係申請危老重建案,基於協助本府危老重建政策推行,且
      依本局 107年 7月 4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76095602號函釋(略以)
      :「…申請為合法建築物書件及相關建築師簽證檢核表後,得併重
      建計畫審查『危老條例』適用身分,不另發給合法建築物證明。」
      (詳附件),查前開函釋所指書件仍係依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32條、第35條規定辦理,尚符合本局 109年11月27日研商會議決議
      ,故原則同意本案○○廟涉及依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認定合法建
      築物部分,得採本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之合法建築物認定
      方式辦理。
  四、請貴事務所依本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據以檢討本案松
      山○○廟之合法建築物,並須經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核准松山○○
      廟之合法建築物日期在74年 7月 1日前,始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自治條例「第44組:宗祠及宗教建築」既有合法者之允許使用
      條件有關民國74年 7月 1日前既有合法的建築物部分。
正本:○○○建築師事務所(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段○○號○樓)、
      ○○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建築師事務所轉交)(臺北
      市松山區民生東路○段○○號○樓)
副本: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
      規查訊系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請刊登本府公
      報)
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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